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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0月27日下午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从800元调整为1600元,决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而我市也将从1100元相应调整为1600元,调整后对我市居民收入有何影响,记者采访了市地税局。
  个人每月可少缴多少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1-9月我市个人所得税收入共征收25874万元,已经成为我市地税系统第二大收入。以2004年为例,我市地税系统征收入库个人所得税29503万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纳税7917万元,占26.8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7651万元,占25.93%%;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占了我市个人所得税半壁江山。所以这次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调整将对我市群众的收入有一定的影响。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举了两个例子来说明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对个人家庭收入的影响。以收入(工资+津贴补贴)1600元为例:2005年10月,王某从其受雇的公司取得工资1000元,各种津贴、补贴600元,其10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减除费用标准未提高前:应纳税所得额=1000+600-1100=500元
  应纳税额=500×5%%=25元
  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应纳税所得额=1000+600-1600=0元
  标准提高后,月收入1600元的王某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了25元。
  又以收入2000元为例:2005年10月,李某从其受雇的公司取得工资1400元,各种津贴、补贴600元,其10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减除费用标准未提高前:应纳税所得额=1400+600-1100=900元
  应纳税额=900×10%%-25=65元
  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应纳税所得额=1400+600-1600=400元
  应纳税额=400×5%%=20元标准提高后,月收入2000元的李某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了45元。
  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得到进一步控制   我市税务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和基础工作,进一步摸清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基本情况,强化重点所得项目和重点行业的征管;完善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的监控体系,在全市范围内建立针对高收入重点纳税人的档案管理系统,对其实施重点追踪管理。以2004年为例市地税局监控的150名重点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2780.34万元,应纳税额471.24万元。   目前,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步伐正在加快,实行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在高收入行业推行全员全额申报制度,同时,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监控系统与政府其他公共部门正在实行网络对接,实现数据资料一定范围内的共享。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协税护税作用,形成治税合力,收到调节收入分配的良好效果。

[ 本帖最后由 news 于 2008-2-29 18: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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